时间:2020-09-29
「郑州尚杰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」曾存在私自使用「杰拉网咖」标志的广告招牌、店内设施、管理软件及各类资料等行为,严重侵害了我公司商标权。对此,杭州仲裁委员会(2017)杭仲裁字第601号裁决书,已对前述侵权行为作出裁决,判例其拆除广告招牌、赔偿我公司损失、并承担我公司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、公证费等开支。
敬告任何意图侵害我司商标权、损害消费者权益者,切莫玩法,若触及红线,我司必依法追究到底!
浙江杰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
2020年8月26日
浙公网安备 33011802000817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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